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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严厉打击资本市场金融欺诈行为、加强综合治理和防范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金融欺诈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电视台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主任张珊珊,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意见》聚焦综合惩戒资本市场财务欺诈行为,从五个方面提出了17条具体措施。需要重点抓好哪些方面?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从源头上提高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打击金融诈骗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善惩治和防治资本市场金融欺诈体系是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意见》是重要制度安排。张教授认为,从惩治和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看,《意见》主要体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强调各部门、各地区协同配合,形成惩防合力。这包括行政执法各业务条线协同、各执法环节协同,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同。全面加强金融欺诈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追究,把打击金融欺诈力度提高到新水平。《意见》还指出,要加强部际协同、中央与地方协同。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局、国务院国资委等六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地方各级政府要配合上级政府部门出台配套措施。
二是要强调建立对财务造假参与者和监督者的全面激励约束机制,营造打击财务造假的环境。比如,对财务造假的组织者和合作者,要全面加强问责,强化考核约束,提高其违法成本。对独立董事要落实责任,强化审计委员会反舞弊责任。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畅通其向监管部门举报财务造假的渠道,对主动举报的,减轻处罚,鼓励其履行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在给予上市公司政策支持时,也要把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三是强调以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基于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各部门协同合作,避免多头监管。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失信主体名单、合作制假者名单等,利用数据库更好地识别制假者,提高监管效能。
加强对系统性欺诈和会计欺诈的监管
《意见》提到要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金融欺诈行为,并列举了四个方向。张教授认为,从惩治和防范工作的对象来看,《意见》主要强调加强对这两类金融欺诈行为的监管。
第一类是严厉打击系统性欺诈和第三方欺诈。长期以来,资本市场关联方、上下游企业等第三方配合上市公司实施欺诈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些第三方有的直接配合欺诈,有的通过“过桥公司”间接配合欺诈,大大增加了财务欺诈的复杂性和隐蔽性。此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缺乏外部调查权,常态化监管机制由于固有局限性难以应对系统性欺诈。《意见》旨在从“调查”、“监管”、“处罚”三个方面入手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完善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数据共享,延伸关联方欺诈线索的调查分析。二是各部门协同监管打击欺诈。具体措施包括督促银行等金融机构关注其贷款客户的财务真实性,并将监管结果与其他监管部门共享。 三是明确了处罚依据,加大了处罚力度,扩大了处罚范围。明确提出加快追究合作实施财务欺诈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将追责范围扩大到欺诈组织者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类是加强对会计舞弊特别是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监管。张教授指出,我国会计准则源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赋予管理层在会计处理方面有较高的自由裁量权。很多时候imToken钱包,监管部门很难界定企业激进的会计处理是否应该归类为财务舞弊。但此次《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对企业利用账面手段(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调整利润的打击力度。这既需要监管部门明确执行准则,也需要企业自身为舞弊划清红线,避免因投机心理而制定激进的会计政策。
张教授表示,这两类财务欺诈行为可能发生在公司上市前或上市后,其目的是实现并购业绩承诺、便利大股东获取巨额分红、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规避退市等,其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降低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损害投资者信心、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等。《意见》指出,对这类严重的财务欺诈行为应予以全面严厉打击。
增加财务欺诈的成本,减少欺诈的收益
如何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防止财务造假主体“带病过门”?如何从源头上杜绝造假?张教授认为,可以通过提高企业财务造假成本、降低企业财务造假收益等措施加强监管。
在提高财务造假成本方面,张教授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构建我国独立的全国统一会计制度。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与原则导向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类似,具有极高的操作灵活性。资产减值、公允价值、商誉、研发费用资本化等都是企业操纵利润的重灾区。这甚至使“财务造假”的定义不明确,使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无法监管。收紧会计规则,防止企业发生合规造假,应是遏制当前财务乱象的可行举措。
第二,配合会计法规的趋严,明确财务造假的定义,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通过严厉的处罚形成震慑,减少企业财务造假行为。
张教授认为,这次《意见》中关于惩戒、问责等方面的改革思路非常先进,预计会产生良好效果。
在降低企业财务造假收益方面,张教授建议:一是完善财务造假收益追偿机制,如因利润虚增而超额分配的股息、高管薪酬等应全部追偿;因资产虚增、利润虚增而通过证券欺诈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应至少部分追偿;减少企业财务造假收益,应降低企业造假的动机。
二、建立完善的评价监管机制,避免刚性监管,降低企业财务造假的动机。我国大量监管规则(包括证券退市监管、证券发行监管、银行资本监管等)都包含刚性监管指标,这些刚性监管指标与柔性会计规则相结合,增加了企业财务造假的动机。建立完善的评价监管机制,将具体财务指标与监管行为解绑,应是降低企业财务造假收益的又一举措。(记者 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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